无锡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养老待遇更正审核办事指南

导语 以下此文带给大家的是无锡市缴费年限审核以及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更正审核的办事指南,包括了审核内容、办理单位、办理程序、办理时间等等!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号)

  一、审核对象

  (一)缴费年限审核对象为参加我市(市本级,下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不含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1、企业职工;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中,正常缴费且档案由代管机构管理的人员;

  3、失业人员,具体为:

  ⑴1992年1月1日后失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

  ⑵在我市实行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后到1991年底失业、在2004年6月底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在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已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市区的国有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保时间一般为1985年1月1日,崇安、南长、北塘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一般为1989年1月1日);

  ⑶参加原郊区养老统筹、1992年1月1日(街道集体企业职工、原南泉镇企业职工为199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期间中断缴费,在2006年6月底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实行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更正对象为:

  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因个人要求、群众举报等原因更正(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审核内容

  1、1991年12月底前的缴费年限;

  2、1992年1月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

  3、企业职工2001年底前(原区统筹企业职工2003年6月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特殊工种须列入我市特殊工种名录);

  4、实行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农龄折算的缴费年限;

  5、已办理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复核。

  三、办理单位

  缴费年限审核的办理单位是指企业职工所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档案代管机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农村合同制职工为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村(居委)。

  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更正审核的办理单位是指退休人员原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为接受地的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保障所。

  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受理个人及办理人本人的审核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缴费年限审核

  1、审核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由办理单位到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拷贝(或从网上下载)“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核程序”,对审核对象工作履历进行初审,并把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工作履历输入计算机,打印《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核表》和《花名册》(各一式两份)。

  办理单位携带数据盘片和《审核表》、《花名册》、审核对象个人档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

  个人档案须完整,并应具备以下原始材料:履历材料;招用、调动材料;工资材料;离开企业原因的原始材料(系本人要求辞职的,提供企业发给的《辞职证明书》;系违纪辞退的,提供企业发给的《辞退证明书》;系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提供由企业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提供《待业职工登记表》)以及其它原始证明材料。如资料缺失的,要补充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来源、经办人和复印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参加原郊区养老统筹人员还需提供参加区统筹缴费凭证。

  办理特殊工种年限审核须携带能证明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和具体时间的原始资料原件(如:考勤记录、工资单、职工登记表、发放营养津贴的记录、劳保用品领取记录等)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来源、经办人和复印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2、审核人数在5人以下的,由办理单位携带上述除数据盘片、《审核表》、《花名册》以外的其他资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

  3、审核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核表》由办理单位告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再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加盖“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审核表》一份由市劳动保障局留存,另一份由办理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二)缴费年限更正

  1、审核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举报除外),填写2、办理单位核对并签署书面意见。

  3、由办理单位携带《缴费年限更正申请表》、个人档案、能证明或说明申请理由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要求同上)、原《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核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复审。

  4、复审更正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核表》由办理单位告知职工,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再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加盖“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审核表》一份由市劳动保障局留存,另一份由办理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三)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更正(调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举报除外),填写。

  2、办理单位进行核对后签署书面意见。

  3、办理单位携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更正(调整)申请表》、个人档案、退休审批表、能证明或说明申请理由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要求同上),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复核。

  4、核准后,由养老保险处签发《无锡市企业退休(职)人员更正(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市劳动保障局、个人档案各留存一份)和《无锡市企业退休(职)人员更正(调整)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市劳动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主管部门、个人各一份),由办理单位持《审批表》和《通知书》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待遇调整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审核

  1、办理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名单报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审核花名册。

  2、办理单位携带审核花名册、被征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资料、征地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

  3、核准后的花名册、审核表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加盖征地专用章,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与办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相关工作制度

  (1)登记制度。各类业务受理,应在办理窗口分类登记;

  (2)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次受理后,因故未能办结的,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次受理时一次性告知有关程序、手续、所需携带的资料等内容,并填写《告知单》;

  (3)初审、复核制度。缴费年限更正、特殊工种年限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审核、退休待遇更正事项均实行初审、复核制度,须经一人初审、另一人复核,初审、复核意见一致的方可批准;初审、复核意见不一的,须报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其它事项实行初审制度;

  (4)限时办结制度。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5)外出办事制度。需要下基层办理审核的,由部门统一安排两人以上参加。

  六、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人数较多的可提前预约)

  七、联系电话: 8501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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