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导语 离婚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由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重复申请。

  无锡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离婚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由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重复申请。、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拟定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登记员查询江苏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所载结婚记录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信息一致的,经核实,可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系统内所载记录存档保存;系统中记录与当事人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因当事人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已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范围内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本规范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注意:离婚登记审查环节,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别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经当事人阅后签名并书写日期。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核实)《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由登记员见证,在离婚协议书上现场签名并书写日期。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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