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对非法生产和销售三轮车的商家有没有整治措施?

导语 对排查、执法等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三轮车的厂商、窝点,公安机关将抄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属地联合执法队伍进行查处取缔。详情点击正文。

  有的

  对排查、执法等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三轮车的厂商、窝点,公安机关将抄报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属地联合执法队伍进行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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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检查驾驶人的驾驶证情况和所驾驶的车辆情况:

  ①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进行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②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处罚款100元记3分;

  ③未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将处200元罚款;

  ④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三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经车辆类型确认为机动车的电动三轮车,主要有以下违法行为:

  ①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3条、第70条第(7)项之规定,处1000-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

  ②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3)项之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③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20)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2分;

  ④机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5)项之规定,处100元罚款、记1分;

  ⑤机动车载货宽度超过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5)项之规定,处100元罚款、记1分;

  ⑥机动车载货高度超过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5)项之规定,处100元罚款、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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