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回国(内地、大陆)定居人员户口申报条件+材料

导语 无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户口申报登记、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户口申报登记、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户口申报登记所需材料和条件详见正文。

  一、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户口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

  a、华侨回国定居证

  b、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c、户口注销证明

  d、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受理条件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的有关材料

  未成年人获准回国定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户口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

  a、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b、定居证明

  c、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受理条件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三、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户口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

  a、定居通知书

  b、台湾居民定居证

  c、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d、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受理条件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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