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生儿医保报销比例+限额+起付线
导语 门诊待遇标准:(1)社区医院报销比例50%;(2)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未经定点社区医院转诊直接前往其他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减半。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上述比例报销。
新生儿医保待遇
新生儿医保即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普通门诊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正常缴纳医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内
待遇标准: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急)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年累计在1000元以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50%;
在市内、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20%。
超过1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两病
保障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不在待遇等待期内并登记为“两病”(高血压、糖尿病)
在普通门诊待遇用完后,对“两病”患者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经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至其他医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含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基金支付部分),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人员,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含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基金支付部分)。
门诊特殊病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病种:
保障对象:正常缴纳居民医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内,已登记门诊特殊病种。
待遇标准
1.对纳入门特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按社区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10%)。
2.未经首诊定点机构转诊,自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保障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3.门特和住院共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医疗费用支付限额。
住院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1)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2)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注意:
市内需转诊的,未转诊先行自付20%后按规定报销(起付线不变)
*江阴、宜兴医疗保障政策请咨询当地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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