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政策

导语 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的结算凭证,可用于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

  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政策

  房票: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的结算凭证,可用于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 以下简称“住宅房屋征收” )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 试行 )》)。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票房源:

  房票房源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可使用房票作为支付凭证的可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x1.05。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补贴金额、室内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费的总和,不含搬迁奖金、临时安置费、固定设施移装费等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费用。

  在购买房票房源时,按票面金额结算。

  举例说明:张三选择房票结算,他的房屋货币补偿总价为200万(不含搬迁奖金、临时安置费固定设施移装费等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费用),他的房票票面金额为200 x1.05=210万。

  购房奖励:

  使用人在房票出票日期之日起6个月内用于支付房款的部分,可持房票使用凭证、个人身份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的1个月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已使用票面金额1%的购房奖励

  例:张三选择房票结算,他的房屋货币补偿总价为200万(不含搬迁奖金、临时安置费固定设施移装费等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费用),他的房票票面金额为200 x1.05=210万.6个月内使用,购房奖励210 * 1%=2.1万(使用了150万,奖励为1.5万)

  发放对象:

  房票应载明被征收人和使用人( 限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一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征收实施单位”"出票“征收项目名称”“票面金额”日期”“有效日期”“使用说明”等相关信息。

  被征收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手续。

  同一户被征收人申请开具多张房票的,原则上核发不超过3张房票,同时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购房流程

  1.使用房票购买房票房源的,购房人须与房票所记载使用人的信息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据实开具房票使用凭证给使用人,房票使用凭证应记载使用的房票编号、被征收人、使用人、票面金额、使用金额和剩余金额、出具日期等相关信息。

  2.房票使用凭证一式四份,由使用人签字、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确认,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实施单位及市住建局各持一份。房票使用凭证上的被征收人、使用人、票面金额日期等内容不得涂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向市住建局报送购房信息和房票使用信息。

  房票兑换:

  购房后有余额:

  使用人可凭房票及房票使用凭证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实际兑付金额=房票票面余额/1.05。

  未使用房票:

  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主动放弃使用或期限届满未使用的,可持房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兑付金额=房票票面金额/1.05。(未使用,张三210万的房票未使用,兑付200万)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奖励、兑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向使用人支付。审核结果与房票或房票使用凭证记载信息不符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使用人并与使用人核实确认具体应结算金额,及时按实兑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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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具体详情请查看《宜兴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办法(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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