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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 无锡试点医保线上购药

导语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无锡、苏州、南通、泰州、宿迁5个设区市开展医保线上购药试点。详见正文。

  2026年1月1日起 无锡试点医保线上购药

  一、试点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无锡、苏州、南通、泰州、宿迁5个设区市开展医保线上购药试点。即试点市依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购药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在符合网络安全和医保线上支付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线购买试点药店的药品,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在线支付药品费用。

  二、关于第三方平台

  试点的第三方平台由省医保局组织遴选并公布入选名单,各试点市医保局在入选名单中选择1家或多家作为本地区试点的第三方平台。试点的第三方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等药品网络销售管理规定,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具有省级医保线上购药操作经验。

  (二)具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交易风控等技术能力并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可以顺畅接入医保信息系统,支持线上购药医保实时结算和购药全流程监管,并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

  (三)具备快速适应医保政策变化的能力,确保医保实时结算持续不间断并按自然月向医保管理部门提供医保结算的订单信息。

  (四)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药品运输安全。

  (五)可全天24小时提供服务,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合法、优质、高效、便捷的线上购药服务。

  (六)遵守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放相关数据查询及提取权限,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意向参与试点遴选且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请于10月24日前将试点申请和有关资质证明材料递交至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三、关于试点药店

  线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医保线上购药试点并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药品费用:

  (一)自申请医保线上购药之日起近1年内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督管理或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二)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及时维护药品“进销存”数据,支持线上购药医保实时结算和购药全流程监管,并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

  (三)制定医保线上购药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线上售药,留存配送记录及用户签收信息备查。

  (四)做好追溯码采集上传工作,药店发货的药品,均需按照医保部门管理要求完成追溯码上传,切实做到“应扫尽扫”。

  (五)线上销售价格应与线下销售价格基本一致。

  (六)上一季度的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不高于当年度设区市全市监测值。

  (七)遵守互联网销售药品规定,遵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符合以上要求的医保定点药店可自愿向试点设区市申请纳入医保线上购药试点,经试点设区市医保部门遴选后备案,接入医保线上购药平台。

  四、关于医保支付明确

  试点药品限于非处方药品(OTC),处方药品以及医疗器械暂不纳入试点。试点期间,医保线上购药仅限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支持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相关支付规定,按照零售药店医保个人账户线下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线上购药时发生的药品配送费等非药品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医保个人账户线上支付的费用,由医保部门与其对应的线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五、组织实施

  医保线上购药试点是民生项目,各试点设区市医保局要高度重视,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在12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各试点市医保局要主动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对接,试点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第三方平台线上购药医保支付服务承诺书.docx

  附件2:医保定点药店入驻线上购药平台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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