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职工因疫情隔离期间假期怎么算?

导语 根据无锡人社官微的说明,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详情点击正文。

  一、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对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的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事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事假、休假期满后的职工,确因防控隔离措施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各类假期等措施合理安排,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三、加强沟通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企业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因公出差、假期内的职工沟通联系,依法稳妥处理好因防控隔离观察等未返岗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假期和工资支付等问题,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企业不得终止或解除隔离观察期内职工的劳动关系,要及时安排苏康码转为“绿码”的职工返岗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职工复工;职工要及时将本人有关隔离观察情况告知单位,按照企业要求及时返岗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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