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导语 取得奖励资格的,奖励金为每人每月80元。本奖励金不影响奖励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离退休待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奖励金标准
取得奖励资格的,奖励金为每人每月80元。本奖励金不影响奖励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三、奖励对象资格认定
1.本人提出申请,到户籍地村(社区)填写《江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村社区协助核验相关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报相关镇(街道)、开发区。
3.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将奖励对象名单发至村(社区)张榜公示10天;奖励对象最终确认后,将其人员信息录入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并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奖励对象资格注销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五、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本奖励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夏港街道、申港街道、利港街道、璜土镇)财政自行承担,南闸、云亭街道纳入市级预算,其余镇(街道)由市镇(街道)财政按照4:6比例分别承担,此项资金纳入市、镇(街道)、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顺利实施。
(二)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将奖励金市级承担部分拨付到相关镇(街道)。
2.市卫健委依托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对象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
3.相关镇(街道)、开发区与奖励金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提供奖励对象发放名单和注销名单,及时足额将奖励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4.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相关镇(街道)、开发区提供的名单,将奖励金足额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或停止发放被注销奖励资格人员的奖励金。
六、资金发放方式
奖励金每年发放一次,于7月发放。奖励金的发放与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1月1日—6月30日年满60周岁的享受全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享受半年奖励金。1月1日—6月30日注销奖励资格的享受半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注销奖励资格的享受全年奖励金。
七、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卫健委根据江阴市集成改革的任务要求,认真履行“放管服”的职能,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严格把握政策,做好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2.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弄虚作假、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制度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八、附则
1.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城镇居民,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奖励金。
2.本实施意见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卫健委负责。
3.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意见》(澄政发〔2005〕98号)同时废止。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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