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导语 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对象、报考条件、报名流程、岗位咨询等解答见正文!

  六、关于考察

  44.哪些情形考察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20年11月14日(含)以来,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8年11月14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20年11月14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20年11月14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2年度及2023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七、关于违规违纪报考者处理

  45.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6.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47.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8.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9.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50.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1)报考者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2)报考者有未按报考职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报名信息,经查实属于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形的,或者在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无故放弃的,将被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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