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则调整了哪些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无锡政府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12月29日规定的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细则如下:

  1.扩大禁用区域

  将原禁用区域(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以西、342省道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和惠山新城部分区域(沪蓉高速、堰玉路、锡澄路、堰裕路、京沪高速、中惠大道合围的范围)划定为一类禁用区;

  将一类禁用区外市区行政区域内其它全部区域划定为二类禁用区。

  2.严格禁用标准

  将禁用标准由“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升为“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柴油叉车”。

  3.补充禁用对象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中,补充完善了“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锡政规〔2021〕4号),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铣刨机、摊铺机、工程搬运机械、推土机、桩工机械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无锡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类型+禁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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