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廉租房申请材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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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宜兴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宜兴市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表》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证明;
(五)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六)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审核流程
1.市住房保障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2.受理后,市住房保障办应当通过信息查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3.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按月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口及居住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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