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

导语 个人负担部分,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二)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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